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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新产品试制鉴定计划项目产品鉴定办法

  (二) 企、事业单位自行开发的仅改变花式、外观、包装的商品型产品,传统工艺品,用进口元器件、零部件组装的产品,引进技术和设备的消化吸收国产化率低于60%的试制产品,单纯为军工配套的产品,一次性非标产品和非上海地区生产的产品。
  (三) 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必须经过法定的专门机构审查确认的产品.如新药必须按《药品管理法》和《卫生部新药审批办法》规定由“卫生部药品审评委员会”审查,经批准后方可应用;医疗器械、农业新品种、农药,食品、计量器具,压力容器等均应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四)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对社会公共利益或环境造成危害的产品(包括‘三废’未达到国家排放标准的产品)不受理鉴定申请.已经受理,正在进行鉴定的,应立即停止鉴定;已经通过鉴定的应予以撤销。

第三章 鉴定组织

  第九条 产品鉴定由市科委负责组织。根据产晶的具体情况和鉴定工作的需要,组织鉴定单位可直接主持该产品的鉴定,也可以授权委托申请单位的主管部门市属主管局、控股(集团)公司、院、区,县科委科技管理部门主持鉴定.受委托的主持鉴定单位要对组织鉴定单位负责。
  第十条 组织鉴定单位可以根据产品的特点,选择下列鉴定形式:
  (一) 检测鉴定
  指由市科委委托国家科委、国家技术监督局、市科委、市技术监督局认定的专业技术检测机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有关技术标准,通过检测、测试性能指标等方式,对产品(如计量器具、仪器仪表、新材料等)进行检测。并出具检测报告。如凭检测报告难以全面作出被鉴定产品的性能。质量和水平评价时,组织鉴定单位或主持鉴定单位可以会同专业技术检测机构,聘请三至五名同行专家,成立检测鉴定专家小组,依据检测报告,作出综合评价结论。
  (二) 会议鉴定
  指组织同行专家采用会议形式,进行现场考察或演示、测试,并经过讨论和答辩,对产品作出评价结论.其鉴定委员会由被聘请的七至十三名同行专家组织到会专家不得少于应聘专家的五分之四.鉴定结论必须经到会专家的四分之三以上多数通过。不同意见应在鉴定结论中明确记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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