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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新产品试制鉴定计划项目产品鉴定办法

上海市新产品试制鉴定计划项目产品鉴定办法
(1996年5月28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新产品鉴定工作的管理,正确判别新产品的性能、质量和水平,促进科技成果产品化和新产品技术水平的提高,加速新产品推广和应用,根据国家科委《科学技术成果鉴定办法》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产品鉴定是指有关科技行政管理机关聘请同行专家,按照规定的形式和程序,对产品进行审查和评价,并作出相应的结论.新产品鉴定工作是主管科技工作的政府机关的行政管理行为。
  第三条 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科委)指导和监督全市科技型新产品的鉴定工作.本办法的产品鉴定,由市科委归口管理,具体由市科委综合计划处负责组织实施,按照规定的形式和程序对批量生产前试制新产晶的性能、质量、水平、批量生产能力及市场前景,社会、经济效益等进行审查和评价。
  第四条 产品鉴定工作应当坚持实事求是、科学民主、客观公正、注重质量、讲求实效的原则,保证产品鉴定工作的严肃性和科学性。
  第五条 产品鉴定是评价新产品水平和质量的方法之一,国家鼓励新产品通过市场竞争等多种方式得到评价和认可。

第二章 鉴定范围

  第六条 本办法鉴定的产品范围是本市和中央在沪各企.事业单位开发.试制、并已列人国家级或上海市级新产品鉴定计划的新产品。
  第七条 本办法所称的新产品是指在上海市范围内第一次采用新技术原理、新设计构思、新工艺研制生产的科技型产品或在结构、材质、工艺等某一方面有创新性、比老产品有明显改进,从而显著提高了产品性能或扩大使用功能,能提高经济效益,有推广价值的改进型产品。
  第八条 下列产品不组织鉴定
  (一) 已转让生产的产品.按《技术合同法》的规定,产品试制开发的转让方无权申请鉴定,应由受转让产品的生产实施方申请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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