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四批)的通知》(发布日期:2007年12月21日 实施日期:2007年12月21日)宣布失效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市交运局所属市客运轮船公司等
5家水上单位在“九五”期间征免土地使用税的通知
(沪地税地[1996]31号 1996年5月29日)
你局所属市客运轮船公司等5家水上企业申请减免“九五”期间土地使用税的报告收悉。鉴于这些企业更新改造任务重,有些经营项目属于社会公益性质,经济效益差、企业长期亏损的实际情况,根据国家税务局[1989]国税地字第123号《
关于对交通部门的港口用地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的规定》,经研究,对你局所属市客运公司、市轮渡公司、市装卸储运总公司、市航运公司、市内河航道疏浚公司5家单位,在“九五”期间土地使用税征免作如下处理:
一、对港口的码头(即泊位,包括岸边码头,伸入水中浮码头、堤岸、堤坝、栈桥等)用地,可按规定免征土地使用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