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生产企业领取《代理出口货物退(免)税登记证》后,发生重大骗取退税行为的,或有涉嫌重大骗取退税行为,正被税务机关或司法机关调查或侦查的,由退税主管机关吊销其《代理出口货物退(免)税登记证》,并停止受理其退税申请。企业被停止受理退(免)税期间出口的货物一律不予退税。
二、关于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等出口单证的签发管理问题。
1.凡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的货物,需要办理“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的,必须由受托方开具并由受托方办税员负责来我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处办理签证手续。“代理出口货物证明”一式三联应按所列内容规范填写,涂改无效,并加盖受托方财务专用章及有关负责人,经办人私章,及附代理出口协议(副本)一份,出口货物报关单(退税联),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外销发票,一并报我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处审核,经审核无误后,签发“代理出口货物证明”。
2.受托方将代理出口货物与其他自营出口货物一笔报关出口的,受托方在向委托方提供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联)复印件时,应在报关单原件上注明各自出口的商品品名、数量和金额等内容后复印,并在原件和复印件批注上加盖受托方业务专用章和负责人印章。如委托方申办退税时提供的上述报关单复印件不符合本条要求的,该复印件无效。
3.受托方将代理出口的货物与其他自营货物一笔销售给外商的,其代理出口协议证明由受托方收汇的,受托方在向委托方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复印件时,应在该核销单原件上注明受托方和委托方各自收汇的金额等内容后再复印并在原件和复印件的批注上加盖受托方财务专用章和财务负责人印章。如委托方申办退税时提供的上述“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复印件不符合本条要求的,该复印件无效。
三、关于出口退税管理操作程序问题。
实行代理制出口货物的退税管理的操作依以下序列顺序操作:
1.受托方根据“代理出口协议”完成代理出口业务并取得报关单或符合第二条规定的报关单复印件和出口收汇核销单或符合第一条规定的核销单复印件后,连同外销单发票,及代理出口协议,填写“代理出口货物证明”一式三份。
2.受托方负责将上述“代理出口货物证明一式三份连同上述所有单证送达我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处审核无误加盖印章后,第一、三联由受托方带回,第二联我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处留存备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