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四批)的通知》(发布日期:2007年12月21日 实施日期:2007年12月21日)宣布失效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本市实行代理制
出口货物的退税管理实施意见
(沪国税退[1996]24号 1996年3月12日)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5]92号《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规定>的通知》(以下简称“规定”)的精神,对本市实行代理制出口货物的退税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关于出口退税登记问题。
无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的自产货物在申请办理退(免)税前,需先办理《代理出口货物退(免)税登记证》。
(一)在申领《代理出口货物退(免)税登记证》时,应如实填写申请表格,并向退税主管机关提供下列凭证和资料:
1.“代理出口协议书”的原件和复印件。
2.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的原件和复印件。
3.税务机关核发的《税务登记证(副本)》的原件和复印件。
退税主管机关对企业提供的凭证和资料的原件查验后退还给企业,对符合发证条件的企业,退税主管机关在收到申请表格后30天内核发《代理出口货物退(免)税登记证》。
(二)《代理出口货物退(免)税登记证》由企业财务部们妥善保管。企业在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自产货物申请办理退(免)税时,应先出示此证,方能办理出口货物的退(免)税申请,未取得《代理出口货物退(免)税登记证》的企业,退税主管机关不受理其出口货物退(免)税的申请。
《代理出口货物退(免)税登记证》不得转借、涂改、买卖或者伪造。
(三)企业发生解散、破产、撤销或其他原因,不再从事生产经营业务的,应当在注销税务登记证前或终止生产经营业务之日起三天内,向退税主机关办理《代理出口货物退(免)税登记证》注销手续。生产企业《代理出口货物退(免)税登记证》内容发生变化时,应在变更之日起30天内,持有关证明文件向退税主管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四)《代理出口货物退(免)税登记证》每一年度验证一次,企业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到退税主管机关办理验证手续,具体验证办法和时间由退税主管机关另行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