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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职工住房抵押贷款办法

上海市职工住房抵押贷款办法
(1996年4月1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配合本市住房制度改革,鼓励职工买房、建房,改善居住条件,根据《上海市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和《上海市房地产抵押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职工住房抵押贷款是指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本市城镇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以其所拥有的住房为抵押物,作为偿还贷款的保证而向银行申请由住房公积金发放的贷款。
  第三条 职工住房抵押贷款实行向中低收入职工家庭倾斜的政策和缴存住房公积金义务与权利对等的原则。
  第四条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上海市分行房地产信贷部受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委托,商定由房地产信贷部和各支行具体办理职工住房抵押贷款。

第二章 贷款对象和条件

  第五条 凡具有本市城镇常住户口,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并具备下列条件的,可申请职工住房抵押贷款:
  一、相当于购买、修建住房费用的30%或以上的自筹资金(可以用借款人及其同户成员、非同住的配偶和直系血亲已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存款抵充);
  二、有稳定的经济收入和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三、同意办理住房抵押和保险。在住房未竣工交付使用,借款人未领得房地产权证书交给贷款银行收押之前,应由售房单位提供担保。
  第六条 借款人应向贷款银行提供以下书面证明和材料:
  一、借款人和承诺参加还款的借款人的同户成员,非同住的配偶以及直系血亲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证明;
  二、购买自住住房的,提供购房合同或协议书;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提供城建管理部门批准建造、翻建、大修的证明文件、工程估评文件或预算;
  三、自筹资金的来源和数额。

第三章 贷款的额度、期限和利率

  第七条 贷款额度在下列可贷额度和最高限度内,根据借款人申请贷款的具体情况,确定实际贷款额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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