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城市规划关于委托编制市区重要地区和重要
道路两侧地区详细规划的函告
(沪规法[1996]第51号 1996年4月8日)
杨浦、虹口、闸北、黄浦、南市、卢湾、徐汇、长宁、静安、普陀区人民政府:
根据市人民政府沪府发(1996)21号《上海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市与区“ 两级政府、两级管理”体制政策意见的通知》中“将地区详细规划编制的任务全部委托所在区政府编制”的指示。现将委托编制详细规划的具体事项函告如下:
1、根据《
上海市城市规划条例》第
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重要地区、重要道路两侧范围内的地区详细规划委托所在区人民政府组织编制。
2、区人民政府应根据市城市总体规划的实施要求和市、区经济社会发展及城市建设的需要提出年度地区详细规划编制计划;在编制详细规划中间阶段,区人民政府应邀请市规划局等有关部门及有关专家进行论证,及时提出修改意见;详细规划编制完成后,需报市规划局审批,或报规划局审核后转报市政府审批。
3、委托期为一年(1996年4月15日至1997年4月15日)。委托期满,如无异议,继续延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