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校办企业征免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的通知
(大地税一[1996]第29号 1996年4月17日)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各县(市)区地税局:
为了加强对校办企业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收管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89]006号文有关规定,结合大连市的实际情况,现将有关校办企业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税收政策明确如下:
一、对大连市范围内小学校办企业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可暂缓收。
二、中学以上学校的校办企业,按规定应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如果纳税确有困难的,可由企业提出申请,经基层生产税务机关审查,报市地税局批准,可以给予适当减免税照顾。
三、享受减免税照顾的校办企业,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统一财务、会计制度及有关税收政策、法规。校办企业减免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要于学校改善办学条件和校办企业的发展,不得挪做他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