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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国有工业企业资产经营责任制试行办法

  二十、对资产经营责任制企业的年度考核兑现,以年度财务决算审查确认的结果为依据,由企业主管部门会同市经委、财政、国资、劳动部门组成的审核小组,对责任指标完成情况进行综合考评,提出经营者收入兑现意见,按干部管理权限审批。年度兑现原则上一季度要全部完毕。责任期末的考核兑现,必须根据社会中介 机构审计结果确定,如发责任期内有弄虚作假者,应追回所得收入,并视情节轻重给予必要的处理。

第七章 法律责任

  二十一、企业主管部门及市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政府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对主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员由上级机关或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对企业合法权益造成侵害的,应依法给予赔偿,直至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1.违反本办法规定,不履行资产经营责任书规定的;
  2.未按照《国有企业财产监督管理条例》规定履行监督职责,对企业财产流失情况不掌握、不反映、不采取相应措施的;
  3.超越权限干预企业经营权,侵犯企业合法权益的;
  4.滥用职权,牟取私利,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
  二十二、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企业主管部门或有关部门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按干部管理权限对企业法定代表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经济处罚、降职、撤职处分,直至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1.违反《国有企业财产监督管理条例》规定,以各种名目侵占、转移企业财产的;
  2.利用职权私分或侵占国有资产的;
  3.未按照规定进行产权登记、资产评估的;
  4.不如实反映经营实绩特别是造成虚盈实亏的;
  5.其它造成国有资产严重流失和侵害的。

第八章 附则

  二十三、本办法适用于国有工业企业、集体所有制工业企业可参照执行。
  二十四、遇有不可抗拒因素(如自然灾害等),致使国有资产严重损失的,资产经营责任制中止执行。
  二十五、本办法由市经委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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