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三、经营者风险收入由资产保值增值、实现利润、职工人均收入的增减幅度确定,(亏损企业以当年扭亏责任状确定的控亏指标为考核基数,达到控亏指标的,视同实现利润为零,超额完成的,视同利润增长,达不到的视同利润减少)。其中资产增值保值、实现利润各占40%,职工人均收入占20%。指标的增减幅度按年度 环比计算。风险收入最高不得超过经营者基薪的两倍。企业年实现利润在50万元以内的,风险收入最高不得超过基本收入的三十个百分点。企业发生重大质量、安全、环保事故时,应取消经营者风险收入,并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经营者的责任。
十四、经营者年基薪的支付,按本人基本收入(基本工资、本企业岗位技能工资、政策性补贴、企业职工人均奖)分月预付,年终决算兑现;经营者及其合作者的年全部收入,在工资总额基数外单列。经营合作者的收入为经营者收入的0.6-0.9,由企业自行决定。
第五章 经营者风险抵押
十五、经营者及其合作者必须按企业净资产的规模交纳一定数额的风险抵押金(见附件二:风险抵押金交纳参照表),其中经营者交纳额不得低于应交纳额的25%。经营者风险收入为负数时扣减风险抵押金,风险抵押金不够抵扣时,扣减当年基本收入,直至经营者及其合作者收入为当年企业职工平均收入为止。
十六、风险抵押金由企业主管部门设立专户存储,并按人民银行规定的城乡居 民同期储蓄利率计息,所得利息期末结算后,连同风险抵押剩余本金一并归还交纳者本人。被扣减的风险抵押金作为本企业的盈余公积金,扣减后抵押金不足部分,应及时补齐。
第六章 组织实施
十七、此项工作由市经委会同财政、国资、劳动及企业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十八、资产经营责任期初,主要考核指标基数的确立,应由企业提出初步方案, 报主管部门,经主管部门研究后提出具体意见,由市经委会同财政、国资、劳动部 门核定。则上以上年实绩为依据,经营状况波动大的,也可以前三年平均数为依据。
十九、大、中型企业(含经营者由经委负责管理的小型企业)在签订责任书时,甲方为企业主管部门,乙方为企业,见证方为经委、财政局、劳动局、国资局等部门,其中大型企业市委组织部参加见证;小型企业由主管部门牵头,负责商定指标 并与企业签订责任书,报经委、财政局、劳动局、国资局备案。企业在上报资产经 营责任方案时,应征求本企业工会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