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国有工业企业资产经营责任制试行办法
(1996年2月7日)
第一章 总则
一、为了加强国有工业企业(以下简称企业)财产监督管理,维护国有资产所有 者权益,落实资产经营责任,提高国有资产的运营效率,根据《全民所有制工业企 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
国有企业财产监督管理条例》及省政府皖政[1994]53号 文件精神,制定本试行办法。
二、资产经营责任制,是企业在转换经营机制,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过程中通过政府与企业签订责任书的形式,考核企业资产运营效率和经营者业绩,落实企业 承担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强化企业内部约束机制,提高企业经营管理水平, 保障经营者利益的种资产管理方式。
三、凡已完成清产核资的国有工业企业,均应实行资产经营责任制。
第二章 资产经营责任制的形式和内容
四、企业实行资产经营责任制,应由市经委会同财政、国资、劳动等部门,组织企业主管部门与企业法定代表人签订资产经营责任书
五、在投资主体试点中,由政府或政府授权部门与被确定为投资主体(国有资 产经营公司、集团公司等)的法人代表,签订资产经营责任书。
六、资产经营责任书一般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1、签约双方的名称和法定代表人的姓名;
2、主要考核指标(资产保值增值、实现利润、职工收入);
3、其他考核指标(工业经济效益综合指数、企业管理、新产品销售率、资金回笼率);
4、资产经营责任的期限;
5、企业经营者的报酬;
6、签约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7、资产经营责任书的调整变更和终止;
8、其他约定的事项。
七、经营者的责任期由企业与主管部门商定,一般为二至三年。
第三章 考核指标体系
八、资产经营责任制考核指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