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区差价=(项目开发成本价经营管理费+销售税费±贷款利息)×地区调节系数。
2、基础差价;凡安居住宅基础平均桩长超过十米的,每增加一米建安工程费上调0.6%,调整总额不得超过3%。
基础差价=平均建安造价×基础差价率
3、楼层差价的代数和应趋近于零,不同住宅层次的楼层系数见附表二。
第五条 安居工程价格组成项目中的减免问题,依照《
昆明市安居工程实施方案》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 付款方式及售房面积的计算
1、出售安居工程住房按建筑面积计价,每户建筑面积按《云南省建筑工程综合预算定额建筑面积计算规则》的规定计算,楼梯、走廊等共用部分的面积按户分摊。
2、安居工程住房分别以现货房和期货房两种形式出售。
现货房是指房屋已经竣工验收,销售价格已经物价部门核定,购房者签定购房合同并一次付清全部购房款半年内交付使用的房屋。现货房应按银行综合贷款利率计付一年的贷款利息。
期货房是指安居工程建设项目开工后签定购房合同,并确定竣工交付日期的房屋。其付款方式为:购房单位签定购房协议时支付总价款的40%,以后按工程进度付款,即单体基础工程完工时再支付总价款的20%,主体工程进展到三层结构时再付总价的20%,幢号断水再付总价的15%,其余尾款待房屋交付使用时一次结算付清。签订购房合同(协议)时一次付清房款并在一年后交房的不再收贷款利息。未按工程进度付款和签定购房合同后一年内交房的,应按未付金额、未付款的时间的银款利率计付贷款利息。
第七条 安居工程住宅的结算价格原则上以工程建设项目为单位进行审批。工程项目承建单位应在项目总体规划及房屋单体设计已完成,全部房屋主体工程断水后即按规定向物价部门申报。住宅结算价审批时必须填报《昆明市安居住房价格申报审批表》,并报送与报价项目相关的文件资料(详见附件三、四)。
第八条 《昆明市安居住房价格申报审批表》由昆明市物价局统一印制。
第九条 本实施细则由昆明市物价局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实施细则自市政府批准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