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安居工程住宅价格管理实施细则
(昆政复[1996]6号 1996年4月6日)
第一条 为加强安居工程价格管理,根据国家和云南省《安居工程实施方案》及省物价局、省建设厅云价房发[1995]129号文《关于安居工程价格管理的通知》,结合我市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和安居工程建设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凡经国家、省、市政府批准在昆明市盘龙、五华、官渡、西山四区范围内实施的安居工程建设项目均适用本细则。市属八县可参照本细则结合当地实际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
第三条 安居工程住宅价格实行国家定价。预售价格由物价部门每年核定一次,报经市政府批准后执行,结算价格由物价部门会同建委、市房管局审定。
我市安居住宅的开发价格与销售价格分别按成本价确定,并按建设项目实行差别价格。
1、开发价格:政府授权部门以平均开发成本价向安居工程项目承建单位预付工程款;承建单位按项目开发成本价向政府有偿提供住房,并在房屋及配套工程竣工验收交付使用时以此价格结算。
平均开发成本价格构成因素:征地拆迁补偿费、前期工程费、建安工程费、小区基础设施建设费(小区级非营业性配套公建费的50%计入房价)、2.5%的管理费。
项目开发成本价原则上由平均开发成本价、单项工程费及房屋基础变化因素构成。如房屋装修标准、市政、公建配套低于规定标准时,应扣减相应的费用。
2、销售价格:政府授权部门按平均销售成本价向购房者预售房屋,当房屋交付使用时,按项目销售成本价一次结清。
平均销售成本价=平均开发成本价+0.5%管理费+销售环节税费
项目销售成本价的构成因素:项目开发成本价、0.5%经营管理费、销售税费、贷款利息、地区差价、楼层差价。
项目销售成本价=项目开发成本价+0.5%管理费+销售税费±贷款利息±地区差价±楼层差价
对未参加房改或未经有权部门批准不缴交公积金的单位或个人,确需购买安居住宅的,其售价在项目销售成本价基础上上浮5%,差额用于弥补安居工程经营亏损。
第四条 差价调节系数
1、地区差价调节系数按昆明市规划区图划分,一环路至二环路沿线地区为0-5%;一环路以内6%-10%;其余地区为-2%――5%(详见附表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