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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公证若干规定[失效]

  (四)诉讼前证据保全;
  (五)解答与公证有关的法律问题;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与公证有关的法律事务。
  第八条 下列法律行为和法律文书,当事人应当申请公证:
  (一)招标和各种拍卖、摇奖活动;
  (二)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上市抽签活动;
  (三)拆迁有产权纠纷的房屋的证据保全;
  (四)外国人和港、澳、台居民来本市收养儿童或者解除收养关系、认亲寻子;
  (五)公派出国留学人员与选派单位签订的出国留学协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当公证的法律行为和法律文书。
  第九条 下列法律行为、法律事实和法律文书,当事人可以向公证机构申请公证:
  (一)房屋等不动产的继承、赠与;
  (二)土地使用权的出让、转让、出租、抵押合同;
  (三)商品房预售合同及分期付款协议;
  (四)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五)股份有限公司创立大
  (六)股权证及股权转让;
  (七)股票的承销、赠与、交换和继承;
  (八)企业资产清点、评估和分割;
  (九)国有企业、集体企业改建为股份有限公司或有限责任公司涉及的产权界定文书;
  (十)企业委托个人在境外办理产权注册登记的委托书;
  (十一)境外投资者委托境内公民在本市代为办理兴办企业申请、登记事项的委托书,以及外商独资企业指定中国公民为其法定代表人的授权文书;
  (十二)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与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因借贷关系签订的财产抵押、担保贷款合同(协议);
  (十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法律行为、法律事实和法律文书。
  第十条 公证机构根据债权人的请求,可依法赋予债权文书强制执行的效力。在债务人不履行义务时,由债权人根据公证机构出具的依法赋予债权文书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书,在法定期间内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
  债权文书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公证机构方可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
  (一)该债权文书经过公证;
  (二)债权以给付一定数量的货币、物品、有价证券为内容;
  (三)文书载明在债务人不履行义务时自愿接受强制执行的承诺;
  (四)给付的标的物及给付的时间、地点、方式具体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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