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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机动出租车驾驶员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机动出租车
驾驶员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鲁地税所[1996]86号 1996年4月19日)


各市、地地方税务局,莱芜市财税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机动出租车驾驶员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6]050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对有关问题进一步明确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对出租车驾驶员取得的客货运营收入额的核定及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由各市地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确定。
  二、文中第八条所称出租车驾驶员提供的有效停运证明是指客货运输管理部门发放的停运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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