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加强无锡市
计划内二胎审批工作的意见
(锡计生[96]20号)
各县(市)、区计生委:
为全面、准确贯彻《江苏省计划生育条例》,保证人口计划管理和计生政策法规的顺利实施,必须在全市范围加强计划内二胎审批工作,使这项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程序化,特提出如下意见,请参照执行。
一、凡符合《江苏省计划生育条例》第十五、十六条规定之一,要求再生一个孩子的夫妻,必须由男女双方提出书面申请,申请应详细说明要求生育二胎理由,注明男女双方出生日期、户口所在地及结婚登记时间,连同结婚证及结婚证复印件,女方身份证或户口薄及女方身份证或户口薄复印件,一起送交女方单位或女方户口所在地村(居)委会。
二、女方单位或女方户口所在地村(居)委会在接到二胎生育申请后,应及时调查核实有关情况,情况属实者,发给计划内二胎生育审批表一式三份(表式附后),同时通知女方到市、县(市)计划生育指导所、站进行健康早孕检查,并由女方单位或女方户口所在地村(居)委上墙张榜公布十五天,群众无异议后,由男、女双方单位或男女户口所在地村(居)委凭健康早孕检查单(属正常情况)签署意见后报乡(镇)或街道计生办审核。
三、乡(镇)或街道计生办在接到计划内二胎生育审批表后,应立即审核结婚证、身份证或户口簿和其相应的复印件,审核无误者,将计划内二胎生育审批表、健康早孕检查单及所有复印件留下,其余证件一一退回本人,随后迅速派员下基层作现场调查。现场调查应注意查阅男女双方的人事档案,并采用多种形式广泛听取群众意见。对符合二胎生育条件的,应在半月内报县(市)、区计生委审批;不符合二胎生育条件的,应在半月内退回二胎生育审批表及有关复印件,并说明不符合理由;
四、县(市)、区计生委应在接到计划内二胎生育审批表之日起两个月内,根据《江苏省计划生育条例》及《江苏省计划生育条例实施细则》的具体规定作出决定,对符合二胎生育条件的,逐级通知再次上墙张榜公布十五天,群众无意见后,发给二胎生育证;对不符合二胎生育条件的,应在计划内二胎生育审批表上签署不同意意见并说明理由。
五、对符合《江苏省计划生育条例》有关条件,要求再生一个孩子的夫妻,各级应依据《江苏省计划生育条例》规定,严格掌握女方的年龄。除《条例》第十五条、第四款再婚家庭女方为未育的可达晚婚年龄后,其他条款女方均应在晚育年龄三年后方可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