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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通知》的通知

  2.凡由北京市工商局核发营业执照的单位,统一代码证书由北京市技术监督局(代码管理中心)颁发;
  3.凡由国家工商局核发营业执照及经有关部门批准的单位,统一代码证书由国家技术监督局(国家代码管理中心)颁发,其中,单位名称中带“北京”字头的,统一代码证书由北京市技术监督局(代码管理中心)颁发;
  4.外省市驻京办事处(联络处、代表处等)统一代码证书由北京市技术监督局(代码管理中心)颁发。
  五、须明确的几个问题
  1.对换发税务登记证的纳税人,新换发的税务登记证及其副本一律打印新的纳税人识别号;原税务登记号码打印在副本上,并填写在税务登记表上;对新办税务登记的纳税人,新核发的税务登记证及其副本一律打印新的纳税人识别号。同时发放原15位税务登记号码打印在副本上,并填写在税务登记表上。原15位税务登记号码使用到1996年12月31日止,自1997年1月1日起一律使用新的纳税人识别号。
  2.副本原则上随登记证核发一证一副本,但个别确属业务需要的,由纳税人提出申请,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酌情加发副本,但要严格掌握数量;
  3.“税务登记表”由市局统一印制(样式附后);
  4.为及时掌握全市换证进度,各区、县国税局请将“换发税务登记证情况统计表”于每月终了后10日内报征管处;
  5.各区、县国税局于1996年10月5日以前,将换发税务登记证情况总结及换发税务登记证情况统计表(汇总数)书面报送市局征管处;
  六、此次全国统一换发税务登记证件是税务机构分设以来的第一次,具有重要意义,这项工作涉及面广,工作量大,政策性强,时间紧迫,因此,各区、县国税局要对换证工作给予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统筹安排,加强税源户的管理,并按通知要求立即做好换证的各项准备工作。
  七、要进行广泛的宣传,市局将在《北京日报》、《北京晚报》及《北京税务》杂志上发布通告,并统一印制公告下发各区、县国税局予以张贴,各区、县国税局根据需要,也可将公告印成单页发送纳税人,总之,要利用各种宣传工具,采取多种形式宣传“统一代码,分别登记,分别管理”的意义和换证的手续及有关规章制度,争取区、县政府的支持,并加强有关部门的配合,有条件的区、县本着方便纳税人的原则,区、县国税局商地税、技术监督局可以合署办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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