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通知》的通知
(京国税[1996]078号)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通知》(国税发[1996]46号)和《
关于税务登记证式样的通知》(国税函[1996]131号)转发给你们,现就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经市局研究决定,从1996年6月1日起在全市范围内全面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纳税单位使用国家技术监督局发放的统一代码,个体工商户使用居民身份证号码,作为税务登记证号码;
二、时间安排:换证工作分三个阶段进行,4月至5月为准备宣传阶段;6月1日至9月20日为换证阶段,9月20日至10月5日为扫尾总结阶段。
三、税务登记证件的换(核)发对象及范围:
(一)核发税务登记证及其副本的范围
1.对从事生产、经营并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营业执照的纳税单位,持取得的国家技术监督局统一代码证书,核发税务登记证及其副本;
2.对经有关部门批准,从事生产、经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不核发营业执照的纳税单位;
3.对从事生产、经营,并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营业执照的个体工商户,持居民身份证,核发税务登记证及其副本。
(二)核发注册税务登记证及其副本的范围
1.对从事生产、经营,实行非独立核算,本市国税系统管辖的企业所设立的分支机构,由其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核发注册税务登记证及其副本。
2.对持有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临时营业执照户,一律换(核)发注册税务登记证及其副本,注册税务登记证及其副本的“经营期限”一栏须与临时营业执照的有效期一致,注册税务登记证及其副本超过“经营期限”自动作废,纳税人不再办理注销登记,由各分局自行注销,在“税务登记户数季度报告表”中也不再进行统计;
(三)根据税法有关规定,本市税务主管机关认定必须进行税务登记的其他纳税人。
四、本市颁发统一代码证书的部门
1.凡由各区、县工商局核发营业执照的单位,统一代码证书由各区、县技术监督局(代码管理办公室)颁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