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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增值税专用发票代开具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对拟实行代开具专用发票的一般纳税人,经主管税务机关征管科(所),稽查科提出意见后,填写《代开具专用发票企业认定书》,由票证科(所)及综合业务科或计征科签署意见后,报主管税务机关领导批准,代开具专用发票的责任部门根据有关规定建立代开具专用发票的企业资料档案。
  票证科(所)将企业原购领的专用发票进行清理缴销,并将清理缴销情况在《增值税专用发票领购簿》和《代开具专用发票企业认定书》上注明。
  四、代开具专用发票资料手续
  实行代开具专用发票的企业,到主管税务机关开具专用发票时,应具备以下资料:
  ㈠代开具专用发票申请表;
  ㈡销售货物数量,金额的证明资料,如购销合同,贷款结算凭证等;
  ㈢购货方的一般纳税人证明;
  ㈣企业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以及条形章;
  ㈤主管税务机关要求的其它相关财务、税务资料。
  对企业提供虚假证明资料,偷骗国家税款的,一经查出,后果由企业自负。
  五、代开具专用发票的责任单位
  代开具发票工作,由各主管税务机关根据情况指定有关科室负责、责任单位应指定专人负责,实行集中办理;县(区)局可结合实际情况,本着严格管理、方便企业的原则,按税务所公开设立代开具专用发票的窗口。代开具专用发票工作必须由在岗税务干部负责,一般不少于二人。
  六、代开具专用发票的使用与管理
  代开具专用发票的责任单位对实行代开具专用发票的单位应按规定 建立分户台账、分户登记代开具专用发票的时间、字轨号码、货物名称、数量、单位、金额、税率、税额及预征税款等。开具专用发票时可按整本顺序开具,已开具发票的存根联应妥善保管(五年)以备检查,同时将抵扣联及记账联分别返给购销单位。负责代开具专用发票的责任单位,必须按专用发票的保管要求保管专用发票,指定专人负责,防止拆本或丢失专用发票。
  七、关于税款征收问题
  对实行代开具专用发票的企业,一律按代开具的专用发票上所注明的销售额预征税款,先缴税后开票,按纳税期清算应缴税款。工业企业预征率为6%,商业企业预征率为4%。
  八、代开具专用发票的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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