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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增值税专用发票代开具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大连市国家税务局
增值税专用发票代开具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大国税发[1996]第97号 1996年5月5日)


各分局、各市(县)国税局:
  现将《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增值税专用发票代开具管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增值税专用发票代开具管理暂行规定


  为加强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管理,堵塞管理环节的漏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制定本暂行规定。
  一、代开具专用发票的范围
  ㈠经主管税务机关确定,1995年5月1日以后新开业的暂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㈡经主管税务机关确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1、发票管理制度不健全,不能按规定要求使用和保管专用发票,并向税务机关提供专用发票有关资料的;
  2、不能按规定申报纳税,纳税没有保证的或经常发生欠税行为的;
  3、发生发票违纪行为,携带发票外出经营,代开虚开或丢失发票的;
  4、税务机关认为难以管理或不便管理的。
  二、代开具专用发票的期限
  ㈠1995年5月1日以后新办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实行代开具专用发票的,从代开具专用发票之日起,原则上一年内(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也可适当缩短期限)实行代开具专用发票。期满后,凡符合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规定条件的,可由企业提出申请,经主管税务机关确认,正式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不再代开具专用发票;不符合一般纳税人规定条件的,按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办理。
  ㈡对有第一条、第(二)项规定情形之一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主管税务机关决定实行代开具专用发票之日起,对年销售额在规定标准以上的,在半年内实行代开具专用发票,并责令企业加强财务核算,建立健全专用发票使用保管制度,期满后,对能按税务机关规定要求使用,保管专用发票的,并依法履行纳税义务的,可由企业提出申请,经主管税务机关确认具备自行开具,保管专用发票资格的,不再实行代开具专用发票;对年销售额在规定标准以下的,在一年内由税务机关代开具专用发票,期满后,经主管税务机关确认不具备一般纳税人资格的,取消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
  三、代开具专用发票的审核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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