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全市实行政务公开制度的决定
近几年来,我市一些地方、部门和单位程度不同地推行了办事公开制度,取得了可喜的成绩。为了进一步促进廉政勤政建设,提高权力运行透明度,使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更好地接受群众监督,防止权力滥用,密切党和政府同群众的联系,促使公务人员牢固树立为经济建设服务、为基层服务、为群众服务的思想,尽职尽责,提高办事效率和经济效益,根据中纪委、省纪委关于强化监督机制的要求和省人民政府湘政发(1996)7号《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政务公开的决定》精神,市人民政府决定,从今年起,在全市各级、各部门、各单位有计划、有步骤地实行政务公开制度。凡对运用工作权力办理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事项,只要不涉及党和国家的机密,都要在一定范围采取适当方式,向干部群众和社会公开。
一、实行政务公开制度的主要内容:办事依据(包括法律法令、政策规定、决议决定等)、办事职责(包括办事机构和办事人员及其所负职责)、办事条件(明确什么能办、什么不能办、办事必备的文书资料)、办事程序(包括办事过程、顺序和办事手续等)、办事纪律(包括办事要求、纪律规定、违章违规处置办法等)、办事结果(包括办事的最后结果和对违章违规行为的处置结果等)。实行政务公开的事项主要是:大中专院校的招生、毕业生分配,公务员的录用,民办教师转公办教师;办理“农转非”户口,办理执照、牌照、许可证、检验证;城市规划、建设用地审批,征地拆迁发证;技术职称评定,优质产品鉴定,样板工程评审,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审批,基建工程审批和招标;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社会服务性收费,集资;有关人、财、物的分配调节和使用,招工、招干、征兵、就业培训,军转安置;化肥、农药、柴油为主的农资分配,粮油定购,扶贫救灾款物的分配;罚没收缴和管理使用,电价管理,电话安装和邮电资费,收缴和减免税费,进出口配额,信贷发放,利率调整;计划生育指标管理、准生发证及超生罚没收支;单位内部财务收支、农民负担等。
二、实行政务公开的范围、形式和时间:公开的范围,应该是办事所涉及的范围;公开的形式,以便于有关干部群众周知为宜,可采取报刊、广播电视、会议、文件、公告等形式公布;也可以墙报、办事手册等形式公布;公开的时间,应以方便监督和不影响办事为标准。一般办事依据、办事职责、办事条件、办事程序、办事纪律等应事先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