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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国税系统农村税收征管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国税
系统农村税收征管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鲁国税征[1996]11号 1996年6月3日)


  为适应新形势下农村税收征管工作需要,加快我省农村税收征管改革步伐,根据《山东省国税系统税收征管改革实施意见》要求,结合农村税收特点和征管工作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征管改革内容
  农村税收征管改革要以确立纳税人依法申报纳税为基点,以为纳税人提供优质税务服务为条件,以计算机网络为依托,科学设立征收管理机构,借助社会力量办税,实行集中征收、重点稽查、严密监控,逐步建立起征收、管理、稽查相互制约、相互促进,比较科学、严密、高效的农村税收征管运行机制。近期改革的主要内容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科学设置农村基层征收机构,合理配备人员。按照精简集中、科学高效、合理布局、有效监控原则,根据《山东省国税系统农村征收机构改革试点方案》的要求,对农村基层征收机构进行收缩合并。一般3——5个乡镇设立一个农村征收管理分局,人员在15人左右。改革后农村征收分局原则上不设内部机构,依据税收征管职能和主要环节设立岗位,进行职责分工。既可一个岗位由若干人员分工负责,也可采取一人多岗,还可实行人员的分阶段兼岗,各地要从实际需要出发合理安排。
  (二)取消税务专管员“管户”制度,实行税收专业化管理。改革后的农村征收机构内部要转变职能,定岗定责,变“专管户”为“专管事”。岗位设置的具体数量及其职责由各地结合农村征收机构管辖区域的大小、管辖纳税人的多少、征管力量的强弱、技术手段的高低等条件来确定。一般应设置管理服务、征收计会、税务检查等岗位。管理服务岗位主要负责税务登记管理、评税定税管理、政策法规和发票管理等;征收计会岗位主要负责纳税申报管理、税款征收、税收计会统等;税务检查岗位主要负责检查、执行、税源调查等。
  (三)建立征收服务厅,实行集中管理。在各基层征收机构设立征收服务厅或柜台,由管理服务、征收计会等岗位在征收服务厅内设置窗口,以集中公开的形式为纳税人提供税前、税中、税后的全方位服务,办理辖区内纳税人的税务咨询、税务登记、纳税申报、税款缴纳、领购发票、代开、代管发票以及其他涉税事宜,满足纳税人依法履行纳税义务的各种需要。为方便征收机构驻地以外乡镇的个体工商户纳税,可在距离征收机构所在地较远且个体税源又相对集中的地方设置定期征收点,在征期内办理申报纳税、普通发票领购代开等事宜。对错过时间的个体工商户一律到征收机构办理申报纳税。随着税务代理的发展和条件的改善,将逐步取消定期征收点,全面实行集中征收。
  (四)借助社会力量办税,对零散税收实行委托代征税款。委托代征的范围是边远地区的有证个体定额户和无证经营的零散集贸税收。对个体定额户可委托当地农行信用社等金融机构代征税款,并将税务定期征收点设到该金融机构营业厅内,设置相应的税款代收窗口,办理税款征收入库涉税事宜。对农村集贸市场的无证业户,可委托乡镇政府或有关组织、部门进行代征管理,并将现有税务助征员同时移交。对租赁柜台经营的业户,可委托工商部门或出租柜台、摊位的其他组织代征。委托代征单位经税务部门确定后,即形成约定的法律关系,代征单位必须按规定依法履行义务,接受税务部门的监督指导,其代征人员要报经税务机关审查同意。实行委托代征后,税务机关要对集贸市场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集中检查清理。一般较大的集市每月1—2次,小的集市每季1—2次。检查清理的重点是应办证而未办证的漏管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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