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出口企业、代理制出口企业应按我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处核发的《退税鉴定书》中所规定的出口产品范围、税种、项目、适用税率等申报退税,不得自行变更。如对我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处鉴定内容有异议时,应先依照鉴定的内容申请退税,再向上一级税务机关提出复议。在上一级税务机关还未作出复议结果的时间内,出口企业均应按我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处鉴定的内容执行。
3.凡擅自变更或拒不执行退税鉴定造成多退、错退税的,除追补其多退的税款外,并按规定处以罚款。
四、退税鉴定的修订、补充:
1.出口企业、代理制出口企业退税鉴定项目发生变化时,应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日内,向我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处申报修订退税鉴定,填写《退税鉴定补充申报表》并将留存企业的一份《退税鉴定书》一并上交我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处。
我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处在接到《退税鉴定补充申报表》后,于30日内发出《退税鉴定书》,交出口企业、代理出口企业依照执行。
2.我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处遇有退税政策调整时,将及时通知出口企业、代理制出口企业按变动后的规定执行,同时修订或补充退税鉴定。修订或补充期限一般为一个月,最长不得超过一个半月。
五、退税鉴定检查:
我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处将对退税鉴定定期进行检查,发现问题要及时修订、补充。
退税鉴定发生差错而造成税款多退、错退、漏退的,应及时纠正。属于出口企业责任和未办理退税鉴定申报而造成多退、错退税款的,应作骗税论处,除限期追补多退、错退的税款外,并根据情节轻重,按
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及征管法条例中有关规定处理;属于我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处工作差错的,应及时修订退税鉴定内容,并将当年多退、错退、漏退的税款进行退补;对属于出口退税政策规定明确的,应从明确之日起执行。
六、退税鉴定资料的管理:
1.出口企业对《退税鉴定书》要妥善保存,不得损坏和遗失,如有遗失应及时报告主管退税机关,办理补领手续。
2.另一份《退税鉴定申报表》及文字说明和《退税鉴定书》由我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处保管。
七、其它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