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对出口企业重新修订
出口产品的退税鉴定的通知
(沪国税退[1996]4号 1996年1月26日)
为了适应出口退税政策发生变动的新情况和出口退税的新形势,正确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的规定,防止国家税收收入流失,明确出口企业与主管退税机关双方责任,我局重新修订了《关于出口产品的退税鉴定若干问题的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具体办理退税鉴定的时间另行通知。
附件:
关于出口产品的退税鉴定若干问题的规定
一、退税鉴定的范围:
凡已在本市领取出口货物退(免)税登记证(卡),享有出口货物退(免)增值税、消费税资格的下列企业,均应办理退税鉴定。
1.具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内资出口企业。
2.1993年12月31日以后登记注册的生产型外商投资企业。
3.实行代理制的出口企业。
二、退税鉴定申报:
1.对从事出口经营业务的出口企业在开始出口经营业务之日起30日内,向我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处领取《出口产品退税鉴定申报表》,如实填写本单位从事的出口产品范围、贸易性质、出口经营方式、主要产地和主要生产企业以至依法应当退(免)税的所有税种、税目、税率等情况,送我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处。
对已领取《出口货物退(免)税登记证》但未发生出口经营业务的出口企业,可暂不办理出口产品退税鉴定。
2.凡按
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规定和经我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处核准确定的代理制出口企业(指无进出口经营权的出口企业),应在确定代理出口业务之日起30日内,向我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处领取《代理制出口企业出口产品退税鉴定申报表》,办理退税鉴定手续。
《退税鉴定申报表》一式二份,一份送我局进出口税收修理处,一份由申报单位留存。
三、退税鉴定书的核发:
1.我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处在受理出口企业、代理制出口企业的《退税鉴定申报表》后,应对出口企业的出口产品、生产经营业务、财务核算等情况进行了解、审核,并依照
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的规定,确定税种、税目、税率、计退税依据等,填写《退税鉴定书》在30日内送交出口企业;《退税鉴定书》一式二份,经我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处审核后,加盖公章,交出口企业或代理制出口企业。其中,一份由出口企业、代理制出口企业盖章后收回,存入户管资料袋,一份由出口企业、代理制出口企业保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