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凡市经委确认的国家、省、市重点技术改造项目,政府和有关部门对应收取的商业网点配套费、教育基础设施费、城市电网改造基金、电费保证金、白蚁防治费、渣土处理许可证等费用给予免收;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新型墙体材料发展基金、领取施工执照费用等免收70%,建设规划管理费免收50%。水增容费按400元/吨收取。
第三章 技术开发和技术推广
第十二条 凡列为国家级新产品,在三年内对新增效益应交所得税实行“先征后退”,对新增增值税的地方留成部分,由市财政按50%的比例返还企业。凡列为省级新产品新增所得税,在三年内由市财政返还50%,对新增增值税的地方留成部分,由市财政按30%的比例返还企业,继续用于技术开发和技术推广。
第十三条 企业必须调整产品结构,开发新产品,一般企业提取使用的技术开发费不得少于销售额的1%,科技先导型企业和技术先进型企业不得少于2%,高新技术企业不得少于3%。所提技术开发费必须专款专用,严禁挪作他用。
第十四条 每年由市财政从预算中安排300万元,作为产学研成果转化基金。基金由市经委和市财政局负责管理,专项用于产学研成果的转化。
第十五条 企业在技术转让过程中的技术咨询、技术培训、技术服务所得年净收入低于30万元的,免征所得税。
第十六条 凡国家和省级技术中心在科技成果产业化过程中的中试产品所得税实行“先征后退”办法。其他中试产品经认定后,由市财政返回所得税的50%。
第十七条 国家和省级科研项目的基地建设免征投资方向调节税。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八条 市属县、区可参照本办法,联系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意见。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经济委员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