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进一步推动企业技术改造技术开发暂行办法
(1996年2月7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在“九五”期间进一步推动全市企业技术改造和技术开发,优化产业和产品结构,转变经济增长方式,提高经济增长的质量和效益,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文件精神,特制定本暂行办
第二条 市经济委员会归口管理全市企业技术改造和技术开发工作,会同各行业主管部门对企业技术改造和技术开发进行指导、协调、监督、检查、服务并组织年度计划的实施。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属工交企业。
第二章 技术改造和技术引进
第四条 企业技术改造项目竣工投产后,经验收合格从投产之日起,对技术改造新增效益部分,国家重点项目3年,省重点项目2年,市重点项目1年,实行“先征后退”办法,用于归还技术改造贷款。未经验收合格的项目,不享受此项优惠政
第五条 企业按国家规定的最低年限提取折旧的,可再增加3-5个百分点,同时,根据清产核资有关规定,企业固定资产重估增值的可按重估价值计提折旧。如企业未提取折旧或未按规定提足折旧的,按虚盈实亏论处。
第六条 企业“退二进三”易地技术改造项目,从投产后,二年内所得税按“先征后退”办法处理。
第七条 从一九九六年起,每年从财政预算中安排1500万元作为技术改造基金,支持市属工交企业技术改造,集中用于重点项目和“短平快”项目,并滚动使用。由市经委负责项目的提出和管理,财政局负责资金管
第八条 列入省市重点利用外资嫁接改造项目免交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第九条 经批准,属于国家和省试点企业,对“拨改贷”形成的债务,按照国务院国发[1995]20号文件规定的条件和程序报批,将“拨改贷”资金本息余额转为国家资本金。
第十条 各专业银行和其他金融部门应逐步增加技术改造的信贷投入,逐步提高技术改造资金总规模占当年固定资产投资的比例,使之达到40%以上。银行应将每年技术改造总规模的70%以上用于国家、省市重点项目和大中型企业的技术改造。对国家、省市下达的重点项目贷款指标,各有关金融部门应保证其规模和资金及时到位,确保重点项目按计划实施和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