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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社会保险局、中共上海市委组织部、上海市老干部局关于对本市部分离休干部增加离休费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宣布废止和自然失效一批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05年1月18日 实施日期:2005年1月18日)宣布失效

上海市社会保险局、中共上海市委组织部、上海市老干部局关于对本市部分离休干部增加离休费的通知
(沪社保综发[1996]2号 1996年3月1日)


  经研究决定,现对本市部分离休干部增加离休费。具体办法通知如下:
  一、1927年8月1日以后参加革命工作、1985年工改前行政13级及其以上、离休前担任过副局级职务、1993年9月底前离休的人员,每人每月增发50元离休费。
  二、此次增发的离休费进入离休费基数,并可以作为计发1至2个月生活补贴费的基数,从1995年起实行。
  三、按本通知规定增加离休费所需的费用,参加本市基本养老保险费社会统筹的单位,按统筹办法在统筹基金中列支。未参加本市基本养老保险费社会统筹的单位,按原渠道列支。
  四、这次增加离休费需经主管区、县、局党委(党组)审核,报请市委组织部和有关工作党委批准。批复件和审批表分别送市委组织部,市委老干部局、市社会保险管理局备案,并向所在地的区、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或市社会保险事业基金结算管理中心申报,经审核后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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