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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行鞍山市市民“八不”行为规范的规定的通知

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行鞍山市市民“八不”
行为规范的规定的通知
(鞍政发[1996]17号 1996年4月9日)


  为进一步增强广大市民的社会公德意识,提高城市文明水平,净化城市环境,促进两个文明建设,市政府决定在全市推行鞍山市市民“八不”行为规范,即:不随地吐痰;不乱扔垃圾;不损坏公物;不破坏绿地;不乱穿马路;不在公共场所吸烟;不在公共场所大声喧哗;不说粗话脏话。
  市政府要求广大市民认真遵守以上规定,从我做起,从现在做起,自觉落实,互相监督,养成健康良好的生活习惯和行为规范,促进良好社会风尚的形成,为把鞍山建设成为文明、整洁、优美的现代化城市做出应有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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