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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办企业减免税执行期限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
新办企业减免税执行期限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鲁地税所[1996]78号 1996年4月11日)


各市、地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办企业减免税执行期限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6]23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为便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从1996年1月1日起,新办的享受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的企业,如为年度中间开业,可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选择就当年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其减征、免征企业所得税的执行期限,可推延至下一年度起计算。对未选择上述方法计算减免税执行期限的企业,其减免税执行期限的计算,仍按省地方税务局鲁地税所字[1995]第115号文件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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