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发票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发票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 
(1996年4月30日)


  为认真贯彻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税收征管范围的意见》(国办发[1996]4号)、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税收征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辽政办发[1996]8号)、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明确税收征管范围的通知》(大政发[1996]6号)文件的有关规定,现将有关发票管理事宜通知如下:
  一、关于发票管理范围
  纳税人取得应缴纳营业税收入所需使用的发票及“企事业单位收款发票”,由大连市地方税务局负责印制、发放和管理。
  二、关于发票领购
  从1996年5月1日起,营业税的纳税人(包括“三资”企业、个体工商户)必须持地税局核发的《发票领购簿》,到其主管的地税局领购所需的发票,未按规定领购发票的,地方税务机关将依法予以处理。
  三、关于发票使用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