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鞍山市房地产估价管理暂行办法[失效]

  (六)工商企业房产核定入帐;
  (七)房改过程中的公有住房出售;
  (八)以房地产抵债。
  第十二条 下列涉及国家征收税费第六项评估业务,必须由鞍山市房地产市场管理处房地产估价所负责承办。
  (一)房地产转让、赠与、继承的评估;
  (二)房屋拆迁补偿的价格评估;
  (三)房地产抵押的价格评估;
  (四)房地产价值纠纷的审判、裁定和诉讼中各类别的评估;
  (五)房改过程中公有住房出售的价格评估;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评估。
  第十三条 凡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未经鞍山市房地产市场管理处房地产估价所评估的,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不得为其办理交易手续,房地产产权管理部门不得为其办理产权转移变更手续。
  第十四条 房地产估价应当依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申请评估。当事人向评估机构申请委托评估,申请书应载明下列内容:
  1、当事人的姓名(法人代表)、职业、地址;
  2、标的物的名称、面积、座落;
  3、申请评估的理由、项目和要求;
  4、当事人认为其他需要说明的内容。
  评估申请应当附有标的物的产权证书、图纸、资料等的复印件。
  (二)评估受理。估价机构收到申请后,应当对当事人身份证件、产权证书及评估申请书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项目,应交由两名以上有资格的专职评估员承办。
  (三)现场勘查。承办人员应当制定评估方案,对标的物进行实地勘丈测估,核对各项数据和有关资料,调查标的物所处环境状况,并做好详细记录。
  (四)综合作业。承办人员应综合各种因素进行全面分析。提出评估结果,编制评估报告书。
  评估报告书应包括以下内容:
  1、标的物名称、面积、结构、地理位置、环境条件、使用情况、所处区域现状及发展前景、房地产市场行情;
  2、标的物及其附着物质量等级评定;
  3、评估的原则、方法、分析过程和评估结果;
  4、必要的附件:包括评估过程中作为评估依据的有关图纸、照片、背景材料、原始资料及实际勘测数据等;
  5、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第十五条 评估报告书应由承办人员签名,由估价机构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后,书面通知当事人。
  按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由鞍山市房地产市场管理处房地产估价所承办的评估业务,其评估结果是国家和政府计征有关房地产税费、确定房地产损失补偿或赔偿金额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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