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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公告[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废止或失效、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发布日期:2011年8月31日,实施日期:2011年8月31日)宣布失效或废止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公告
(深国税告[1996]4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决定,对所有纳税人的税务登记证件进行更换,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换证的范围及地点
  凡属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征管范围内的纳税人,都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到深圳市国家税务局的税务登记机关更换其税务登记证件。非从事生产经营而临时取得应纳税收入或临时发生应纳税收入或临时发生应纳税义务的纳税人,只登记不发证。
  特区内纳税人到市国家税务局税务登记分局办理换证手续,宝安区、龙岗区的纳税人分别到市国家税务局宝安分局、龙岗分局办理换证手续。
  二、换证时间安排
  特区内:6月份办理个体工商业户换证手续;7、8月份办理内资企业换证手续(原税务登记证代码的最后一位数为单数的在7月份办理,双数的在8月份办理);9月份办理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的换证手续。
  宝安、龙岗两区:6、7月份办理个体工商户换证手续;8月份办理内资企业换证手续;9月份办理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的换证手续。
  所有纳税人的换证手续必须在96年9月30日前完成。
  三、统一纳税人识别号
  各类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学校等组织机构以及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纳税人以国家技术监督局编制的9位码并加挂国际6位行政区域码共15位码作为统一的纳税人识别号。
  个体工商业户以公安部编制的居民身份证15位代码作为统一的纳税人识别号。
  外国个人以其国别加护照号码作为统一的纳税人识别号。
  四、纳税人识别号的使用
  统一的纳税人识别号自1997年1月1日起启用,原15位代码使用至1996年12月31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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