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授权为投资主体集团公司对控股公司和参股公司依照
《公司法》规定行使股东权利。
七、 其他试点企业投资主体的确定,按国家统一所有、政府分级管理的原则,由省试点领导小组提出意见后报省政府批准。
八、 国家有关授权的法规颁发后,试点企业的授权工作即以所颁发的法规为准并予以调整。
附:
贵州省现代企业制度试点企业内部职工持股的意见
一、内部职工持股是指由试点企业内部职工认购本企业的股份,委托企业工会托管运作,工会代表职工个人股进入董事会参与企业管理,按股分享红利的新型股权形式。
二、实行内部职工持股制目的在于通过职工持股,使职工同企业形成财产关系,调动职工关心企业长远发展的积极性,激励职工高效率地从事企业生产经营活动。
三、内部职工持股试点必须在企业国有资产的清产核资、资产评估、界定产权工作的基础上进行,按“同股同价、同股同权、同股同利”的原则从股份总额中设定一定比例(国有大中型企业不超过20%)为职工持股股份,作为职工持股股份的来源。
四、职工持股方案由试点企业拟订,并编制到《实施方案》中,经辖区政府或省属企业的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现代企业制度试点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省试点领导小组)批准确定。以国有独资企业为母公司组建的母子公司或企业集团公司,职工持股点可先在公司下属的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中进行。
五、职工个人持股股份的形成,可以采取下列形式:
(一)在试点前企业职工集资或集资形成的资产,经过审计、界定产权并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确认后,明确为职工持股股份。
(二)职工个人按标准以现金认购企业的股份。
六、试点企业不得以任何名目任何形式将国有资产(包括存量、增量)作为股份无偿量化到集体或职工个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