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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现代企业制度试点企业授权为国有资产投资主体的意见

  (六)集团公司应按照《公司法》要求,建立有关的法人治理结构,控股公司能依法有效地对全资公司、控股子公司、参股企业进行管理。
  (七)集团公司必须制定与其授权范围、承担相一致的公司章程和经营管理制度。
  (八)集团公司净资产暂定为一亿元人民币以上。
  三、 要求授权为投资主体的集团公司应拟定方案,其主要内容包括:
  (一)拟列入授权范围的各企业单位基本情况,有资产的数额、企业分布;全部资产中,经营性和非经营性的分布;同一时间点的全部企业单位的财务会计汇总报表。
  (二)要求授权的可行性和必要性的分析报告。
  (三)优化配置国有资产,提高整体运营效益的规划和授权前后综合效益对比指标分析,与此有关的近、中、远期目标。
  (四)转换企业经营机制和加强产权经营约束机制的有关措施,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具体目标和完成措施。
  (五)其他。
  四、 设立投资主体的报批程序:
  (一)要求授权为投资主体的集团公司,应先向省现代企业制度试点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省试点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省试点办)提出申请,省试点办根据省直试点企业的主管部门或省级以下试点企业的同级政府的审查意见,提交省试点领导小组审核同意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二)省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按省政府批准文件,具体组织授权事宜,行文批复授权范围、形式、责任。
  (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以省政府批准的文件和《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表》,依照《公司法》有关规定办理工商注册登记。
  五、 权利和义务:
  (一)按照国家所有、分级管理、分工监督的原则,政府对授权集团公司行使以下权利:
  1、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增减资本和发行公司债券,必须由省人民政府或省人民政府授权部门决定。
  2、公司税后利润的上交,由同级人民政府根据经济发展需要及具体情况,在一定年度内,分别实行利润全留;确定上交基数,增长部分全留;
  确定上交基数,增长部分按比例分成;确定上交基数,按比例递增;确定上交基数,按比例递减;一年一定等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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