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现代企业制度试点企业授权为国有资产投资主体的意见
(1996年2月14日)
为了保证我省现代企业制度试点工作的顺利进行,积极探索和解决在实施现代企业制度试点工作中的难点、重点问题,省人民政府同意省现代企业制度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制定的《贵州省现代企业制度试点企业调整资产负债结构、增加资本金的意见》、《贵州省现代企业制度试点企业授权为国有资产投资主体的意见》、《
贵州省现代企业制度试点企业内部职工持股的意见》。现将三个意见转发给你们,请在国家和省现代企业制度试点企业贯彻执行。
为推进我省现代企业制度试点工作,在国家尚未出台有关政策规定之前,为解决国有资产授权经营的问题,特制定本意见。
一、 试点企业中有条件的集团公司、按《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公司法》)中规定的国有独资公司组织形式组成的国有控股公司,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和授权,对授权范围内的国有资产行使出资者的资产受益、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主要以控股方式从事资产经营活动和生产经营活动。
二、 授权为投资主体企业的基本条件:
(一)试点企业中具有突出行业带头作用的集团公司,有一定数量的直属全资企业,控股企业、参股企业或联营企业,其产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并能通过有效的产品结构调整、技术结构调整、产业结构调整和组织结构调整推动集团公司和集团现有资产存量的优化组合,带动行业内相关企业资产存量优化配置,从集团公司和行业的角度改善国有资产整体运营效益和质量,促进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二)集团公司应对集团制定有统一的总体投资计划和技改计划。
(三)集团公司必须有一个能维护国有资产安全高效运营的,能团结协作、有较高资产经营和生产经营素质的领导班子及专业技术和管理队伍。
(四)集团公司应有良好管理基础和实绩,其主要经济技术指标应达到省内先进水平,全国中上等水平。
(五)集团公司应有功能比较完善的财务中心,有效掌握和控制授权经营资产运营的状况,具有进行严格监督、管理的能力,以及一定的筹资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