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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试行《出口退税计算机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试行
《出口退税计算机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京国税[1996]058号 1996年3月13日)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 
  现将我市《出口退税计算机管理暂行办法》发给你们,请在出口退税管理工作中试行,试行中要根据各区县实际情况,制定具体操作规程、明确岗位责任,并不断总结经验、改进工作。试行中的意见和建议于5月底上报市局。

  附件:

出口退税计算机管理暂行办法


  为适应出口退税计算机管理要求,正确执行出口退税政策,堵塞漏洞,严格审核,加强出口退税的审批管理。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我市出口退税计算机审批管理暂行办法。
  一、审批管理形式。
  北京市出口退税继续实行二级审批管理。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区、县国税局,直属分局对出口企业的退税业务直接管理。受理出口企业登记、出口退税申报、审核,税款退付,退税的检查监督等日常业务管理。市局总体控制出口退税指标,最终审批经区县国税局、分局审核通过的出口货物的退税。
  二、出口退税业务受理。
  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要按照政策规定对出口退税企业的各项申报进行辅导,主管退税机关要设立接单人员,要严格按照申报要求受理出口退税企业登记、注销、变更业务,出口企业退税业务。
  接单人员要对出口企业的申报情况进行初审、查验提供的文件是否齐备有效,点清报送的资料凭证份数是否相符,检验资料的填写、装订,稽核情况。对资料不齐备,数据不符、字迹不清、项目不全等差错不符合初审要求及单证涂改的不予受理。已受理的企业申报,要登记退税资料交接登记表,不再退回出口企业。
  三、出口退税资料的审核。
  主管出口退税税务机关对已受理的出口退税申报资料凭证,审核人员进行审核,认真完成审核任务。
  (一)出口企业退税登记审核;审核出口企业出口经营权批件,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出口企业退税登记表。
  (二)录入表对审:对出口企业报送的“出口退税货物进货凭证登录表”简称(进货登录表)。“出口发票、出口报关单、收汇核销单、登录表”(简称出口登录表)。与进货,出口的原始凭证资料进行逐笔对审,检查出登录表填报差错。按发生的每项差错填写“出口货物凭证录入(审核)问题记录及订正表”(简称出口订正表)和进货凭证记录入(审核)问题记录及订正表(简称进货订正表)。
  (三)对“资料”凭证的政策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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