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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附送出口收汇单证问题的通知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附送出口收汇单证问题的通知
(鲁国税进[1996]9号 1996年4月1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规定〉的通知》规定,自1995年7月1日起,出口企业出口货物申报退税时,应附送“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从部分市、地上报的资料看,“出口收汇核销单”由于不能标明出口收汇汇率,难以满足出口退税审批工作的需要,为此,省局决定,自95年7月1日起出口的货物申报退税时,除附送“出口收汇核销单”外,同时附送“结汇水单”(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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