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劳动局、市财政局、税务局关于印发《大连市企业
职工暑期防暑降温饮料费用标准》的通知
(大劳安[1996]104号 1996年5月16日)
各区、市、县劳动局,市直各委、办、局(总公司),中央、省、市直企、事业单位:
为加强企业的暑期防暑降温工作,保证广大职工身体健康和暑期的安全生产,根据我市近几年物价情况,我们制定了《大连市企业职工暑期防暑降温饮料费用标准》,现印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费用标准》中的高温作业级别和体力劳动强度级别,须按国家标准《高温作业分级》(GB4200—84)、《
体力劳动强度分级》(GB3869—83)进行分级后测得。
二、审批的程序:企业申报(填写《防暑降温饮料发放审批表》),主管部门审核,县(市)、区以上职业安全卫生监察部门委托市劳检所分级确认后审批。
三、各企业应切实抓好防暑降温饮料的供应工作,对购进的清凉饮料等用品,须经安全技术部门(或安全管理专职人员)验收合格签字后,方准列账,否则,财务部门不得列支。严禁将饮料费用折发现金或用以滥发各种实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