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涉嫌骗税的检查。重点检查如下企业:
(一)历年或(历次)检查以及日常检查中发现涉嫌骗税出口业务较多,较严重的出口企业;
(二)涉嫌从事“四自三不见”买单出口业务的出口企业;
(三)出口企业从骗税案件多发地区购进或在案件多发海关报关出口货物的出口企业;
(四)群众举报、有关部门移送及函调发现涉嫌有问题的出口企业;
(五)从国家税务总局及有关部门通报属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供货企业购进出口货物的出口企业,以及购进被通报涉嫌骗税出口货物的出口企业。
对涉嫌骗税的出口业务和涉嫌骗税的出口企业应着重对货源、增值税专用发票、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联)、资金流向等方面进行检查。
第十三条 其他与出口货物退(免)税有关项目的检查。
第五章 出口退税检查步骤
第十四条 实施出口退税检查,应按下列步骤进行:
一、搜集整理资料,拟定检查提纲,向被检查企业宣传税收政策,说明检查的目的、做法和要求;
二、听取被检查企业的有关情况,查看有关帐、册、表、凭证等出口货物退(免)税资料,核对数据;
三、搜集证据。包括书证、物证、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及其他有关证据。搜集证据一般可采用询问、调查帐簿资料、发函调查和实地调查等方式进行;
四、检查工作完成之后,检查人应逐户写出检查报告,经被查出口企业法人代表签署意见之后,逐级上报审批。检查报告包括被查企业基本情况、存在的问题、处理意见、整改措施四个方面。
五、对检查中发现少退、多退、或不应予以退(免)税的税款,应及时办理税款补退、补缴、扣回或停止退(免)税等手续。被查企业有出口货物退(免)税违章行为的,应对被检查企业下达《出口货物退(免)税违章处理通知书》(见附件一)。对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要求出口企业制定相应的整改措施。
第十五条 实施税务检查应当二人以上,并出示税务检查证件。
第六章 违法、违章处理
第十六条 对出口企业有下列违章行为之一,除令其限期纠正外,处以5000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