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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江苏省出口货物退(免)税检查暂行办法》的通知[失效]

第三章 出口退税检查方法

  第六条 出口退税检查根据不同的范围和要求可采取日常稽查、专项检查、全面检查等方法。对出口企业申报的出口退税资料按月进行稽查;对涉嫌骗税业务及其他有关"进料加工"、"退关退货"业务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专项检查;年度终了后,应对企业全年的退税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检查。
  第七条 各级国税主管部门应根据所管理企业出口退税的具体情况,按照上级税务机关对出口货物税收检查工作的要求,制定本地区年度、季度退税检查计划。

第四章 出口退税检查内容

  第八条 退税企业的检查。检查申请办理出口货物退税的企业是否是有出口经营权并办理了出口退税登记的外贸企业、工贸企业、生产企业和其他企业(以下简称“出口企业”);是否是委托代理出口业务的生产企业以及政策规定特准退(免)税的企业。除此以外的企业则不予办理退税。
  第九条 退税货物的检查。检查出口退(免)税货物是否属于增值税、消费税征税范围的货物;是否是报关离境出口的货物;是否是财务上已作销售处理的货物;是否是已结汇的货物。
  第十条 退税凭证的检查。检查的退税凭证包括出口货物专用报关单(出口退税联)、增值税专用发票、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联)、出口货物销售明细账等。检查企业申报的退税凭证是否齐全,是否真实有效,凭证之间的逻辑关系是否相符,企业申报的货物名称、数量、计税价格与报关单、专用发票、专用发票上列明的货物名称、数量、计税价格是否一致;计税价格与企业销售账反映的销售成本是否一致,是全额结汇还是部分结汇,中远期结汇有无有关部门证明等。
  第十一条 退税率检查。检查出口企业是否按规定的退税率计算申报退税。
  第十二条 "进料加工"的检查。检查企业进口料件的购、销是否单独列账,销售进口料件时是否申报填开"进料加工贸易申报表",申报数与销售数是否一致,销售进口料件的应缴税款是否及时在退税款中如数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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