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现行有效、全文失效或废止、部分条款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发布日期:2011年10月25日,实施日期:2011年10月25日)宣布失效或废止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江苏省出口货物退(免)税检查暂行办法》的通知
(苏国税发[1996]192号 1996年5月16日)
各省辖市国家税务局,常熟、泰州市国家税务局,苏州工业园区、张家港保税区国家税务局:
《江苏省出口货物退(免)税检查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业经全省出口退税管理工作会议讨论修改,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对执行中存在的问题请及时向省局反映,以便进一步修改完善。
《办法》所附的《出口退税检查处理决定书》、《案件立案审批表》仅供各地参考。
附件:
江苏省出口货物退(免)税检查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正确贯彻国家的出口退(免)税政策,打击和防止骗取出货物退(免)税行为,维护出口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外贸经济的健康发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4)031号《
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出口货物退(免)税检查,是国税机关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对出口货物退(免)税及相关情况进行的监督和检查。
第三条 本办法包括出口退税的检查范围、检查方法、检查内容、检查步骤及违章处理等。
第二章 出口退税检查范围
第四条 凡在主管出口货物退(免)税的国税机关办理了出口退税登记的进出口公司、自营出口或委托代理出口的生产企业以及政策规定准予退(免)税的其他企业和单位,均属出口货物退(免)税检查的范围。
第五条 除另有规定外,出口退(免)税的货物应是增值税、消费税征税范围的货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