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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

  第二十七条 行政事业单位应优化资产配置,做到物尽其用,发挥资产的最大使用效益。对于长期闲置的资产,主管部门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财政部门协商后有权调剂处置。无故拒绝调剂处置的,财政部门或主管部门将对其缓拨或停拨有关经费。
  第二十八条 行政事业单位对其所占用的资产的管理情况应定期向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报告和报送报表,报表应做到内容完整、数字准确,同时对国有资产变动、使用、结存和增值情况作出文字分析说
  第二十九条 各县(区)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要按照规定的时间和要求,编制汇总报表及分析说明,向市国有资产管理局报告,并同时抄报同级财政部门作为编制下年度财政预算的参考依据。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行政事业单位不按本实施办法申办产权登记和进行产权登记年度检查的,财政部门或主管部门将停拨或缓拨有关经费;同时,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将对单位和有关人员依照《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进行处
  第三十一条 行政事业资产的占有、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和主管部门有权责令其改正,并按管理权限,由上级机关或所在单位追究主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
  (一)未按其职责要求,资产管理不善,造成重大流失的;
  (二)不如实进行产权登记、填报资产报表、隐瞒真实情况的;
  (三)擅自转让、处置资产和用于经营投资的;
  (四)弄虚作假,以各种名目侵占资产和利用职权牟取私利的;
  (五)对用于经营投资的资产,不认真进行监督管理,不履行投资者权益、收缴资产收益的。
  第三十二条 主管部门在行政事业资产管理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有权责令其改正,并建议追究主管领导者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一)未按其职责要求,放松资产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不按规定权限,擅自批准产权变动的;
  (三)对所管辖的资产造成流失不反映、不报告、不采取相应管理措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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