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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

  (四)负责本部门用于经营性资产的审核和实现保值增值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产权登记

  第七条 凡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行政事业单位,不论其是否纳入预算管理,以及实行何种预算管理形式,都必须按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向本级人民政府的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申请办理产权设立、变更与撤销登记手
  第八条 新设立的行政事业单位,应在审批机关批准成立后30日内,向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申领《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应提交下列文件及有关资料:
  (一)同级编制部门批准机构设立的文件;
  (二)国有资产总额及来源证明;
  (三)已办理的土地使用权证书、房屋产权证书;
  (四)其他应提交的文件、资料。
  第九条 行政事业单位发生分立、合并、改制、变更隶属关系、单位名称的、应在主管部门或审批机关批准后30日内,持原《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和批准文件、资料,向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变动产权登记,换领《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
  第十条 行政事业单位被撤销、合并后终止活动的,应在主管部门或审批机关批准后30日内向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撤销产权登记。申办撤销产权登记时,应提交下列文件、证件及有关资料:
  (一)批准撤销的文件;
  (二)终止财务决算报告或法定验资机构审定的终止财务报告及编制说明;
  (三)资产清查报告书;
  (四)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下达的资产评估结果确认通知书;
  (五)资产处置请示及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的批复文件;
  (六)原《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
  (七)其他应提交的文件、资料。
  第十一条 行政事业单位向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国有资产产权的设立、变动及撤销登记的程序:
  (一)经主管部门审查并签署意见;
  (二)到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办理审定手续;
  (三)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经审查,根据情况核发、换发或收回《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
  第十二条 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核发的《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是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法律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涂改、出租、出借,发生遗失或者毁坏的,须按规定向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申请补领。
  《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统一印制,任何单位不得随意制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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