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劳动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加强本市房地
产企业工资管理的若于意见
(沪劳综发[1995]54号 1996年5月30日)
根据国家关于加强对房地产企业工资总额宏观调控的精神,结合本市实际,现将加强对房地产企业工资管理的若干意见通知如下:
一、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各级主管部门应切实加强对所属房地产企业的工资管理。
1.市属国有、控股房地产企业按资产关系由控股(集团)公司或企业主管局、主管委、办管理;
2.区、县属房地产企业,按隶属关系由区、县劳动局管理;
3.多方投资建立的房地产企业,原则上按资产关系进行管理,即由控股方或出任董事长一方的企业的主管部门进行管理。
二、各类房地产企业应严格执行本市关于使用《工资总额手册》(以下简称《手册》)有关通知的精神,《手册》未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核签章及没有《手册》的企业不得在银行支取工资。
三、凡没有核定过人均工资总额基数的房地产企业,由其主管部门按该企业上年度人均工资总额发放水平进行核定。1995年人均工资总额超过全市平均水平200%的企业,应报同级劳动、财政部门审核,作适当调整。
四、新建房地产企业人均工资总额基数的核定,可按不超过扶办企业或控股方企业的人均工资总额水平确定。
五、国有房地产企业1996年工资增长办法。
实行工资总量一个头调控的控股(集团)公司,由控股(集团)公司在其总量范围内对所属房地产企业进行核定。
未实行控股(集团)公司工资总量一个头调控的其他房地产企业,实行以下办法:
1.已实行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挂钩浮动的企业和成立3年以上,并已实行滚动开发,有稳定经济收入的企业,按沪劳综发[1996]23号《关于1996年本市地方国有企业工资总量调控的若干意见》的有关规定,实行人均工资总额与人均实现税利挂钩浮动的办法。
2.对不具备挂钩条件的房地产企业,在当年实现利润不发生亏损的前提下,按照市颁布的工资增长指导线提取人均新增工资。
对处于开发期间当年暂无经营收入的企业,按照市颁布的工资增长指导线提取人均新增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