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
补充和修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京国税一[1996]035号)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
现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补充和修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办法>的通知》(国税函发[1995]670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实际情况,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本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一般纳税人)均应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逐票填写《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明细表》,不得汇总登记填报。
二、《发票领用存月报表》的填报方法仍按市局京国税[1995]212号通知的规定填报,即《发票领用存月报表》中“本期开具”栏目中的“销售额”、“税额”栏予以保留。
三、为准确填报《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明细表》,国家税务总局明确,自1996年1月1日起,凡一般纳税人同时销售适用于两档以上税率(或征收率)的货物的,必须按适用税率或征收率分别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不得在同一张专用发票上汇总开具。
四、除《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明细表》和《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明细表》应按规定逐栏填报外,主管税务机关可根据实际情况,不要求一般纳税人填报《增值税普通发票使用明细表》、《增值税收购凭证抵扣明细表》及《增值税运输发票抵扣明细表》中的“纳税人登记号”和“购货方纳税人登记号”栏。
五、1996年1月1日起实施增值税专用发票防伪税控系统(以下简称防伪税控系统)后,凡未安装防伪税控系统的一般纳税人,需开具百万元版(含)以上专用发票的,应按以下方法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电脑加密专用发票的换票手续:
(一)销售方凭已开具的普通发票的发票联和存根联,填写《换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表》报请主管税务机关,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无误后,给予换开电脑加密专用发票,并将电脑加密专用发票的存根联、发票联和抵扣联换给销货方;
(二)销售方凭已开具的非加密电脑专用发票的发票联、抵扣联和存根联,填写《换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表》报请主管税务机关,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无误后,给予换开电脑加密专用发票,并将电脑加密专用发票的存根联、发票联和抵扣联换给销货方。
六、一般纳税人在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对开具(包括由税务机关换开)和取得的电脑加密专用发票,应单独填列《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明细表》(对由税务机关换开的,还应在“备注”栏内注明“换开”)和《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明细表》;在填报《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明细表》及《增值税普通发票使用明细表》(包括汇总填报)时,对被换开的非加密电脑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只填报“发票号码”和“备注”栏,即在“发票号码”栏填报被换开非加密电脑专用发票、普通发票的发票号,在“备注”栏注明相对应的已换开电脑加密专用发票的发票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