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规费(基金)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发布日期:2002年7月23日 实施日期:2002年7月23日)停止执行*注:本篇法规已被: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省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中行政强制规定的决定(发布日期:2011年12月23日,实施日期:2012年1月1日)修改湖北省旅游发展基金征收、使用和管理暂行办法
(鄂政发[1996]17号 一九九六年二月七日)
为充分发挥旅游业在我省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对外开放中的重要作用,多渠道地筹措资金,开发和利用旅游资源,加快旅游基础设施建设,使旅游业这一支柱产业不断壮大,较快地把我省建成旅游强省,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旅游业发展的决定》,特建立“湖北省旅游发展基金”。
一、征收范围
全省凡从事经营国内外旅游业务的旅游企业,均为旅游发展基金纳费义务人。包括:评星定点的涉外旅游饭店、宾馆;各类旅行社;旅游车船公司;旅游定点餐厅、娱乐场、商店、景点和旅游商品定点生产厂家等各类旅游企业(含国营、集体、联营、 个体企业和中外合资、合作、外商独资企业)。 具体企业名单由所在地旅游主管部门和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共同确定。
二、征收标准
属上述征收范围的各类旅游企业均按计税生产经营收入的1%计提旅游发展基金,在成本费用中列支。
三、征收办法
旅游发展基金由省地方税务局统一使用专用收费收据代为征收。省属和中央及外地驻汉单位的旅游企业( 包括军队、民航和铁路、轮船等交通部门所属企业) 计提上交的旅游发展基金由省地方税务局代为征收;各地、市、州所属旅游企业计提的旅游发展基金由各地、市、州地方税务局代为征收,其中20%以上划省地方税务局,80%缴入所属地市旅游发展基金专户,用于本地发展旅游事业。旅游发展基金具体代征办法以及地方税务机关可按一定比例在征收的旅游发展基金中提取代征手续费的具体办法,由省旅游局会同省地方税务局另行制订。
四、缴纳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