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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办企业减免税执行期限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5号――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失效或废止、部分条款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发布日期:2011年9月5日,实施日期:2011年9月5日)宣布失效或废止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
新办企业减免税执行期限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鲁国税所[1996]15号 1996年3月18日)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办企业减免税执行期限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6]23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为确保国家税款及时足额入库,对本通知中按规定享受定期减免税的企业,如选择就开业当年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应于开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查同意后执行。否则,主管税务机关应按照税收有关规定从企业开业之日起确定其减免税执行期限。
  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办企业减免税执行期限问题的通知(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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