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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城市建设委员会、市劳动局、市财政局关于1996年本市地方国有建筑施工企业百元产值和实现利税含量工资包干办法的若干意见

上海市城市建设委员会、市劳动局、市财政局关于
1996年本市地方国有建筑施工企业百元产值和实现
利税含量工资包干办法的若干意见
(沪建建[1996]第175号 1996年3月18日)


  为进一步完善施工企业工资分配办法,现就1996年本市地方国有建筑施工企业百元产值和实现利税工资含量包干办法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范围
  凡在1995年执行百元产值和实现利税工资含量包干办法的本市地方国有建筑施工企业,在1996年可根据本意见继续实行含量工资包干办法。
  二、挂钩办法
  对本市地方国有建筑施工企业实行工资与产值和实现利税双挂钩。与实现利税挂钩的比重为30%-50%,其余为与产值挂钩。具体办法如下:
  1.当年实现利税与产值同步增长或超过产值增长幅度的企业,其工资与实现利税挂钩比重为50%,与产值挂钩比重为50%。
  2.当年实现利税增长幅度低于产值增长幅度的企业,其工资与实现利税挂钩比重为40%,与产值挂钩比重为60%。
  3.当年实现利税与去年持平或比上年下降的企业,其工资与实现利税挂钩的比重为30%,与产值挂钩的比重为70%。
  此外还可以按当年外发包(双包)工程完成的工作量和当年房地产开发完成报资额提取含量工资。
  三、计算口径
  1.产值:是指施工企业自行完成按现行价计算的建筑企业总产值,还包括施工企业生产的建材和施工机具外销产值、工业性作业产值、对外运输产值以及对外维修机械设备的产值,扣除营业税、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等税收,提前竣工奖、在国外承包工程完成的产值和劳务收入,以及所属的餐饮、招待所等多种经营的独立经济核算企业实现的产值。
  2.实现利税:是指已消化当年产值(包括双包、房地产开发)含量工资后的利润总额,加上当年应交实交的营业税、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
  3.施工企业外发包(双包)工程工作量:是指施工企业外发包(双包)当年完成的工作量。
  4.房地产开发投资额:是指按企业开发产品,如土地、房屋、配套设施等,当年所实际发生的开发成本计算。
  四、挂钩系数确定
  1.与自行完成产值挂钩含量工资系数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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