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本市机关、事业和企业单位在核定本单位职工公积金缴交额时,需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核。
六、凡单位提供公积金部分的资金列支渠道及财务会计处理办法仍按市财政局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附:
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做好1996年度职工
住房公积金工资基数调整工作的具体要求
为了做好1996年度职工住房公积金工资基数调整工作,各公积金缴交单位要依据关于调整机关、企事业单位职工公积金了资基数计算口径,认真核定职工缴交公积金的月工资基数和月公积金应缴额,配合建设银行各经办行填写本单位公积金缴交额年度调整清册和汇总表,认真填写、核对调整清册中职工身份证号码和汇总表中的主管部门(局)代码、组织机构代码,加强与经办行调整清册、汇总表的核对和传递,做到核定正确、交表迅速、核对无误。在7月份汇缴前完成下述全部工作要求,确保公积金顺利归集。
1.各单位在收到经办行提供的公积金调整清册和汇总表后,应根据公积金调整的计算口径,在30天内,核定好本单位职工的月公积金工资基数和月公积金应缴交额,填写好公积金调整清册和汇总表,交各经办行。
在填写调整清册“身份证号码”栏时,要核对职工身份证号,认真、完整地加以登录;在填写汇总表“组织机构代码”栏时,要按市技术监督局核发的法人代码证书所确定代码填写,填写“主管部门(局)行码”栏时,要按《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主管部门(局)代码手册》填写。
2.若单位户名、地址、邮政编码、联系人和联系电话等发生变化,单位应主动将变动情况通知经办行,以便经办行及时将公积金调整清册和汇总表寄达单位,单位也应及时与经办行联系,领取公积金调整清册和汇总表。
3.各经办行收到各单位填写好的公积金调整清册和汇总表后,及时输入计算机,并将公积金调整清册重新打印后迅速返回各单位,以供核对。各单位收到打印后的调整清册时,要将有关“应缴额”、“身份证号码”、“主管部门(局)代码”、“组织机构代码”等栏目逐一进行核对,发现差错即与经办行联系,及时修改。清册和汇总表修改无误后,应及时将清册和汇总表送上级主管部门审核盖章(无上级主管部门的单位,应在汇总表中注明)。
4.在公积金基数调整期间,各单位5月、6月的汇交仍应按时正常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