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事局、市劳动局、市财政局、市统计局、
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调整本市机关、事业和企业
单位职工缴交公积金工资基数计算口径的通知
(沪公积金发[1996]第20号 1996年4月24日)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沪府办[1996]12号),本市自1996年7月1日起,计算职工公积金的工资基数从1994年月平均工资调整为1995年月平均工资,现就本市机关、事业和企业单位职工工资的计算口径界定如下:
一、本市机关、事业和企业单位职工1995年工资总额构成
本市机关、事业和企业单位职工1995年工资总额按国家统计局关于职工工资总额组成部分的规定计算。
二、职工月平均工资计算口径
职工月平均工资=职工本人年工资总额÷实际工作月份
三、下列几类人员缴交公积金的计算基数
1.1995年分配到机关、事业和企业单位工作的大中专毕业生、军队转业干部、复员退伍军人,以及从社会录用的新参加(重新参加)工作的人员,按其1995年实际发放工资的月份计算平均月工资,作为缴交基数。1996年1月至6月期间进入单位的上述人员,仍以其进单位次月工资总额作为计算缴交公积金的基数。
2.1995年期间,由外省市调入本市的职工,以调入后工作的实际月份计算月平均工资;本市范围内调动工作的职工,原则上按调出单位和调入单位的年工资总额计算月平均工资,如统计核实有困难的,可按调入单位工作的实际月份计算月平均工资。
3.1996年从外省市调入本市的职工,以调入单位次月的月工资总额作为计算公积金工资基数;在本市范围内调动工作的职工,原则上以原单位1995年月平均工资作为计算基数,如统计核实有困难,可按调入单位次月的月工资总额作为计算公积金的工资基数。
4.实行缴交公积金的职工在1995年因工资打折扣或只有临时工资收入的,按其年实际发放月平均工资为缴交基数。
5.外商投资企业的中方职工,其公积金缴交的基数按1995年月平均实得工资计算。
四、职工公积金缴交额的上、下限根据市统计局公布的1995年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本市机关、事业和企业单位职工(包括外商投资企业的中方职工)凡单位和个人公积金月缴交额之和超过154元的,按154元定额缴交;凡职工单位和个人公积金月缴交额之和低于46元的,按46元定额缴交。